机电工程学院
 
 
 首页  学院概况  专业设置  师资队伍  教学科研  招生就业  党建工作  学生工作  实习实训  留言咨询 
· 机电工程学院勇夺“唯实杯”第十届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一等奖    2022/08/25      · 东风井关现代农业装备实训基地揭牌仪式顺利举行    2021/12/13
文章内容页
当前位置: 首页>>教学科研>>教务管理>>正文
机电工程学院实验室财产损坏处理规定
2018-05-01 00:00   机电工程学院   (阅读)

1、实验室所有财产属学院共有财产,任何个人或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均应爱护实验室财产,凡有损坏实验室财产的均按本规定处理。

2、凡实验过程中,无意损坏实验用仪器设备者,一律由责任人照价赔偿,若找不出责任人,则由该小组或班级集体赔偿。

3、凡实验过程中故意损坏实验用仪器设备者,除由责任人照价赔偿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不超过损坏仪器设备原价10%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4、凡实验过程中,故意损坏与本次实验内容无关的实验室仪器设备者,按照上述第三条处理外,对相关责任人提请院办公室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仪器在外借期间出现损坏,参照第二条、第三条处理。

6、已损坏仪器设备若经维修后其性能可以恢复,则责任人承担全部维修费用而不必赔偿。

7、仪器借用人应按规定及时归还所借仪器,若无故延期不还,则依据所借仪器原价按天收取原价1‰且不低于5元的逾期使用罚金。

8、实验室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处理规定的执行工作,并及时向院办公室上报有关处理情况。

9、责任人若对处理结果不服,在处理结果下达后三天内可向院办公室申请复议,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本项权利。本处理规定解释修订权属于教学工程实验室自 2008 10 1 起执行。

关闭窗口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机电工程学院  版权所有 鄂ICP备10208586-6号
地址:湖北省孝感市玉泉路17号湖北职院南区 邮编:432000 电话:0712-24657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