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验室所有财产属学院共有财产,任何个人或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均应爱护实验室财产,凡有损坏实验室财产的均按本规定处理。
2、凡实验过程中,无意损坏实验用仪器设备者,一律由责任人照价赔偿,若找不出责任人,则由该小组或班级集体赔偿。
3、凡实验过程中故意损坏实验用仪器设备者,除由责任人照价赔偿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不超过损坏仪器设备原价10%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4、凡实验过程中,故意损坏与本次实验内容无关的实验室仪器设备者,按照上述第三条处理外,对相关责任人提请院办公室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仪器在外借期间出现损坏,参照第二条、第三条处理。
6、已损坏仪器设备若经维修后其性能可以恢复,则责任人承担全部维修费用而不必赔偿。
7、仪器借用人应按规定及时归还所借仪器,若无故延期不还,则依据所借仪器原价按天收取原价1‰且不低于5元的逾期使用罚金。
8、实验室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处理规定的执行工作,并及时向院办公室上报有关处理情况。
9、责任人若对处理结果不服,在处理结果下达后三天内可向院办公室申请复议,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本项权利。本处理规定解释修订权属于教学工程实验室自
2008
年
10
月
1
日
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