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运新兵。一般9月5日开始起运新兵,9月30日前新兵
运送完毕。
⑥后续事宜。新兵交接5个工作日内,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和高校开始为高校新生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为在校生和毕业生办理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复学(入学)学费减免手续。
以上各环节工作具体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征兵计划和通知为准。
三、惠兵政策
大学生义务兵在享受普通青年参军入伍待遇的基础上,还享受地方政府给予的特殊待遇。
(一)普通适龄青年参军的经济待遇
1.义务兵津贴。第一年每月津贴费为850元,第二年每月津贴费950元,两年津贴共约21600元。入伍到艰苦地区部队还另有补助。
2.士官工资。下士(服役3-5年)平均每月4200元左右,一年共5万元左右;中士(服役6-8年)平均每月5200元左右,一年共6万元左右;上士(服役9-12年)每月6000元左右,一年7万元以上;四级军士长(服役13-16年)每月7000元左右,一年8万元以上。入伍到艰苦地区部队或担任班长、副班长的还另有补助。
3.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县级民政部门每年为义务兵家庭发放优待金。我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年发放标准为:农村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0%,城镇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进藏、进疆和在高原条件下服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现行标准的3倍发放。因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省内各地实际发放金额也有所不同。
4.一次性退役金。义务兵和服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役后由国家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发放标准为:4500元×服役年数。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比例增发。其中: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战区级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5.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我省2011年11月1日后退役的义务兵和自主就业的士官,在退役第二年的8月底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其中,义务兵每服现役1年补助4500元,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为4500元×2年=9000元。士官在发放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即9000元)的基础上,每多服役一年增发20%,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为9000元×[1+(服现役年数-2)×20%]。
(二)普通应征青年退役后就业、社保、升学优惠政策
除上述经济待遇外,退役士兵享受以下就业、社保、升学优惠政策:
1.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免费组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
2.创业培训补贴。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士兵,可以在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根据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情况,享受800—1200元的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
3.一次性创业补贴。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退役士兵自主创业,依法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的,可享受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4.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①除从事非国家限制性行业外,自主创业退役士兵可在创业地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捆绑式”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②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退役士兵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5.税费减免。①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并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最高上浮20%。②商贸企业和服务型、加工型企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3年内按实际新接收安置人数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
6.公务员等考录优惠。①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②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 ③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5%的工作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之间公开竞争,用人单位择优招录。
7.政府安排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役士兵,由政府安排工作:①士官服役满12年的;②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③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④是烈士子女的。用人单位及时与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军龄10年以上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8.公益性岗位补贴。以政府开发或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退役士兵,由政府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享受补贴延长至退休。
9.社会保险服务优惠。①用人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退役士兵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②退役士兵实现灵活就业后,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费、失业保险费三项保险费额的60%。
10.保留入伍前福利待遇。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11.报考高等学校加分。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四)大学生参军特别优惠政策
大学生(普通高等学校< 含高职、高专>毕业生、在校生以及当年被录取的新生)参军除享受针对所有士兵的统一优惠政策外,还享受以下特别优惠政策。
1.优先优待
①优先征集入伍。大学生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考、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政策以及体检绿色通道。
②增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全日制本科、高职高专毕业生、在校生和新生应征服义务兵役的,增发家庭优待金。其中本科生增发100%,高职高专生增发50%。其家庭还应享受的其他军属待遇,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负责落实。
③国家补偿(减免)学费、代偿助学贷款。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实行资助,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对其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费予以减免。资助对象包括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3.复学升学
①复学(入学)。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②考研加分。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分别在退役后3年内、退役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③免试读研。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士兵退役后,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④硕士研究生专项招生。国家每年设立5000人以内的硕士研究生专项招生计划,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
⑤免试升本科。A.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B.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C.荣立三等功以上的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⑥专升本招生计划单列。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参加专升本(普通本科)考试,实行招生计划单列,录取比例超过60%。
⑦复学转专业。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⑧免修军事技能。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免修军事技能,直接获得学分。
4.退役就业
①重办就业报到手续。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
②就业服务。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③优先招录。A.大学生退役士兵参加公务员招录考试,视同大学生服务基层“四项目”(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教师特岗、西部志愿者)人员,并纳入定向招录比例范围。B.在基层初任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选拔中,大学生退役士兵享受重点优先录用政策。C.在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中,全省每年拿出20%以上的招录培养计划,专门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服役期间获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报名和录用。D.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拿出一定比例计划招聘退役士兵。
四、部队发展前景
军队高度重视大学生到部队后的管理和培养教育,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大学生士兵教育管理和培养使用的意见》(参联〔2010〕3号)、《从大学毕业士兵中选拔军官暂行办法》(政联〔2011〕10号)等文件(均可上网查询),对大学生到部队锻炼成长进行了具体规范。有关文件精神摘录如下:
(一)合理分配岗位。 依据不同专业岗位对士兵学历和技能的不同需求,尽可能把大学生士兵安排到部队建设需要的岗位上。要遵循按编配备、量才使用、注重效益的原则,综合衡量大学生士兵的专业和特长,发挥其文化、专业知识优势,尽量安排到对口或相近的专业岗位。 对培养周期长、专业技术复杂的岗位,应优先安排自愿较长时间服现役的大学生士兵担任。 要加强调配管理,跟踪掌握情况,对难以适应工作环境、不能胜任本职岗位的,要及时予以调整。 大学生士兵的岗位分配,由团级以上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二)加强实践锻炼。 注重在部队战备训练、教育管理、完成重大任务中摔打锤炼大学生士兵,帮助他们把知识优势转化为能力优势。 要加强岗位任职能力培养,通过以老带新、互结对子等形式,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强化他们的军政素质。 要有计划地组织技能培训,通过短期集训、接装培训、送学培养等渠道,提高他们熟练掌握新型武器装备的能力。 要鼓励和安排大学生士兵在科学文化教育、技术革新攻关和军营文化活动冲当骨干,充分发挥他们在基层建设中的作用。
(三)注重激励引导。 鼓励大学生士兵扎根军营、立志成才,为部队建设多做贡献。 要注重发现和树立先进典型,大力宣扬他们的先进事迹,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对爱岗敬业、钻研本职、工作取得优异成绩的要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在选取士官和送学、提干等方面优先考虑。 要重视对大学生士兵入团、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培养,符合党、团员条件的要及时发展。 要广泛开展比武竞赛、争先创优活动,积极为他们发挥优长、施展才华搭建平台。
(四)健全选拔培养机制。 着眼我军士官队伍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长远发展,切实把大学生士兵中的骨干人才选拔准、培养好、保留住。 建立选拔培养对象制度。 旅、团级单位要利用入伍训练、新兵分配、部队执行任务和军事训练考核等时机,有重点地考察大学生士兵德才表现,对符合士官选取、提干基本条件的,按照本人申请、群众评议、基层推荐、机关考察、组织决定的程序,由旅、团级单位确定为士官、提干培养对象,报军、师级单位备案。 建立健全跟踪培养制度。 对确定为士官、提干培养对象的大学生士兵,要组织定期考察,有计划地进行实践锻炼培养。 要优先安排士官、提干培养对象参加与任职岗位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基层分队长、班长、副班长空缺的,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士官、提干培养对象担任。 团级以上单位要建立大学生士兵培养对象信息数据库,加强选拔培养的动态管理。
(五)选取士官。A.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大学生士兵,可优先选取士官;符合提干条件未能提干的大学生义务兵,可以直接选取士官。B.大学毕业生士兵首次选取为士官的,参照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有关规定授予士官军衔和确定工资起点标准,其在地方高校学习时间视同服役时间。
(六)士兵提干。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军事素质过硬,文化基础扎实,有发展潜力,志愿献身国防事业;
2.中国共产党党员或者入党积极分子;
3.大学本科毕业的,主要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招生办公室本科第一批、第二批统一录取且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入伍,服役期间取得学历和学位的);也可以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招生办公室本科第三批录取、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以下简称三本)且服役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毕业生;研究生毕业的,必须是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取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
4.截至当年6月30日,入伍1年半以上(服役期间取得学
历和学位的应当入伍 2 年以上),且在推荐的旅(团)级单位工作半年以上;
5.现实表现好,被评为优秀士兵或者被旅(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先进个人;三本毕业的还应当担任班长或者副班长,或者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者被旅(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军事训练标兵;
6.本科毕业的年龄不超过 26 周岁(截至当年6月30 日,下同);研究生毕业的年龄不超过 29 周岁;其中,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被战区级以上单位树为重大典型、表彰为英模人物的,在驻国家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区部队服役且为少数民族的,年龄可以放宽 1 岁;
7.身体和心理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七)报考军校。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招生办公室专科统一录取且取得全日制专科学历的毕业生士兵,可以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本科层次招生考试,录取的入有关军队院校培训,学制2年,毕业合格的列入年度生长干部毕业学员分配计划。
(八)保送入学。大学毕业生士兵参加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对象选拔,年龄放宽1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优秀士兵保送入学推荐对象。大学毕业生士兵保送入学对象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安排6个月任职培训;具有专科学历的,安排2年本科层次学历培训。
五、入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办理
应征入伍的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具体办理程序是:
第一步:个人填写申请表。新生本人持高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户口薄)、高中阶段教育毕业证,到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领取并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新生本人因故不能前往办理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持上述证明材料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代为办理。
第二步:征兵办盖章确认并寄表给学校。县级征兵办原则上在本辖区所有新兵交接完毕后5日内,汇总入伍高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加盖县级征兵办公章,连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以公函形式发送至相关高校招生部门。
第三步:学校注册保留学籍。高校接到入伍高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生个人信息中标注“参军入伍”,在《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并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份由学校留存备案,一份交县级征兵办备案,《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交入伍高校新生或受委托人保管。
第四步:复学。入伍高校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高校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手续。
六、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复学(入学)学费减免手续办理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实行资助,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对其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费予以减免。具体办理程序是:
第一步,个人填写申请表。登录全国征兵网报名应征,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协议书。
第二步,学校审核申请信息。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申请表》加盖学校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第三步,征兵办盖章确认。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征集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第四步,学校落实补偿代偿。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由学校复核合格后向学生补偿学费、偿还助学贷款或资助学费。
第五步,减免复学(入学)学费。退役后回校复学(入学)的学生,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并提交《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办理学费减免手续。